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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顾客买苹果手机发现被提前激活 商家退款并赔2千元

    时间:2016-02-10 09:30:39 阅读:

      新的《消费者权益保》实施一年以来,消费者以往的消费难题有无改善?昨日,大足区工商发布大足去年消费十大典型案例,涉及到手机、网购、快递、体验消费、冰箱、汽车维修、家居装修、家具等方面。

      据悉,去年,大足区工商及消委会共受理消费者投诉363件,解决率100%,为消费者经济损失114万余元。

      苹果手机提前激活 消费者获退款

      2014年3月20日,消费者欧某在重庆大足区内一手机专卖店购买了一部苹果5手机,价值4100元。3月22日,欧某在iphone官网上查询,发现该手机已被激活一个多月,遂怀疑该手机是二手机。欧某找到专卖店要求退货被拒,便向大足区消委会投诉。

      大足区消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新消法:“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该负责人称,由于经销商不能提供该手机已被提前打开过的举证情况,在求得消费者谅解基础上,应当承担相应退赔责任。最终当事双方达成一致:商家同意全额退款,另赔偿消费者欧某人民币2000元。此案例就是采取新消法中“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将由消费者寻找责任变为由商家提供自证清白。

      快递丢失 消费者获高额赔偿

      2014年6月10日,家住大足区的消费者魏某通过快递公司把价值1万余元货物运到,第二天这家快递公司负责人告知货物在周转过程中不慎丢失。按照快递公司协议最高只能赔偿500元。

      消委会工作人员称,快递公司所谓的协议是指快递单上的格式条款,但在办理寄件时未提醒消费者注意责任的条款,并且客观上是利用格式条款减轻损害消费者权益所应当承担的责任,违反了《合同法》和《消法》有关格式条款的。经调解,快递公司负责人同意赔偿消费者丢失货物经济损失7000元。

      冰箱以旧充新 消费者获三倍赔偿

      2014年7月,消费者粟某在重庆大足区某家电公司购买了一台冰箱,价格2400元。8月份冰箱就出现多处问题,维修人员通过网上查询发现:该冰箱于2012年在外地有过维修记录,不是新冰箱,属于旧冰箱。

      大足区消委会工作人员称,按照新消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最终,消费者粟某依法获得购货款三倍(7200元)的赔偿。

      汽车故障被误修 消费者获赔

      2014年11月,消费者程某发现自己的车上有点跑偏,便将车开到双桥汽车维修店维修。汽修店工作人员说方向机有问题,程某遂按要求交9817元维修费用,并索要维修项目凭证等。车后上,程某发现问题更严重了,不仅之前的问题没解决,还出现了整车异响等问题。重新检查,汽修店又说是车的四轮平衡出现问题,要维修还需缴费8000元。

      双桥消委会接诉后,立即组织人员调查取证,了解到是经营者未尽到对故障车辆进行全面仔细检查的责任。按照新消法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经营者退还消费者修理费9817元、赔偿误工费300元。

      双桥消委会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维修汽车时应先开维修项目凭证或者签订书面合同,并注意保存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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