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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小课堂 有问有答——质疑篇
为进一步宣传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规定,推动政府采购政策普及,区政府采购中心特推出“政采小课堂 有问有答”栏目,帮助政府采购当事人准确理解和把握政府采购政策要求。本期内容如下:
一、问:供应商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质疑?
答: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二、问:供应商如何提出有效的质疑?
答: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事实依据;
必要的法律依据;
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三、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能否拒收质疑函或不回复质疑函?
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或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四、问: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什么内容?
答: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
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质疑答复人名称;
答复质疑的日期。
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五、问: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