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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规避执行的那些常用手段

时间:2025-11-20 14:18 阅读:

  在杭州市中级人民判决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中,杭州市某机械制造公司就试图通过“零元”转让股权逃避债务。案件源于2019年5月的一项生效判决,债务企业被判令向杭州某纺织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共计500余万元。然而,在执行阶段,发现该债务企业除陈旧设备外,几乎无可供执行财产。

  关键线索由申请执行人纺织公司提供:债务公司曾持有其关联科技公司35%的股权。执行法官调查发现,就在诉讼期间、判决生效后不久,该公司已将这部分股权以“零元”对价转让给其法定代表人王某的岳父李某。债权企业随即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经审理认定,机械公司在背负债务且涉诉期间,将重大资产无偿转让给关联亲属,主观上具有逃避债务的恶意,客观上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判决撤销该股权转让行为,股权恢复至机械公司名下。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撤销权受一年除斥期限制,债务人发现“转移”线索后应迅速行动。

  在江苏省高院判决的一起工程材料款纠纷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江苏某建筑公司则是通过虚构关联债务稀释债权。案件源于建材公司对江苏某建筑公司享有的600万元工程材料款债权。判决生效后,查封了建筑公司名下的一处房产。此时,突然出现一名声称建筑公司欠其800万元本金及高额利息的债权人赵某,要求参与分配并优先受偿。建材公司随即向执行提出异议,指出该债务涉嫌虚构。执行启动监督程序,要求赵某及建筑公司提供详细证据。最终认定该债权涉嫌虚假诉讼,裁定中止对赵某债权的执行,并将线索移送机关。

  

  近几年来,债务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意图利用破产程序规避执行、逃废债务的案例也很多,多个省份的高级人民每年都有发布类似案例。仅2023年,河南高院就发布了6起关于防范和打击利用破产程序逃废债务的典型案例。最新的一起则是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办理的一个由最高人民终审的执行案。

  据、新浪等媒体报道:该案被执行人一方面以“超标的查封”为由向执行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封担保物,另一方面又以企业“资不抵债”为由向异地申请破产预重整,致使最高人民的两份生效判决陷入执行难的困境。

  这是一起涉及近4亿元债权的民间借贷纠纷案。黄某作为债权人,曾经借出去的数亿元资金因多年追讨无果,无奈之下诉诸法律,两起诉讼经过一审、二审、重审直至最高人民终审——最高人民于2023年底作出本年度民终110号与111号两份终审判决,判定债务人顺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总额约3.8亿元。

  判决生效后,黄某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申请执行。2023年12月,查封了该公司名下421套房产及6个银行账户。顺联公司立即提出执行异议,其理由是:超标的查封,查封财产价值达16亿元,远超3.5亿元债务;6个被冻结账户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属于“保交楼”专项资金。同时要求解除对盈达实业有限公司在审理程序中为顺联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而提供的担保物中山地块的查封。

  2024年3月,丰泽区驳回了顺联公司的执行异议请求。顺联公司不服,向泉州市中级人民申请复议。2025年10月10日,泉州中院向黄某电子送达落款日期为2025年9月12日的闽05执复22号和23号裁定——裁定撤销丰泽区的异议裁定,解除对盈达公司名下中山地块的查封,驳回顺联公司其他异议请求,理由为顺联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应优先执行其自身资产。

  就在黄某收到泉州中院作出的裁定的前一天,即2025年10月9日,黄某获悉武汉市江夏区受理了顺联公司申请的破产预重整案件,其立即向泉州中院汇报这一重大情况。黄某随后从武汉市江夏区取得了顺联公司预重整申请书。申请书称公司资不抵债:账面总资产3.778亿元,账面总负债4.602亿元,总负债高达26.5亿元,现金流枯竭,核心资产“澳门山庄”项目存在大量查封和变现障碍。

  顺联公司申请破产预重整这一举措触发了的自动中止效力,所有执行程序原则上应当中止,债权人需参与破产程序统一受偿。显而易见,此举也使得最高的两份生效判决的执行瞬间陷入停滞,而作为实现债权最后保障的担保物又被解封,黄某面临的困境很可能是参与破产程序的统一受偿。

  该案的执行难,典型之处就在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连续运用了执行异议、特殊账户保护规则、担保物置换及破产程序等方式。

  

  在最高人民终审的一起标的额约2亿元的执行案件中,充分揭示了公司股东掏空公司从而逃避执行的另一种隐蔽套路。

  该案被执行人海南某房地产公司通过设立全资子公司转移核心资产,试图以“空壳”状态逃避债务。最终,最高人民判决追加其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源于一项仲裁裁决,该房地产公司被裁决向某投资公司支付补偿款本息约2亿元。进入执行程序后,发现房地产公司已基本停止运营,其核心资产,即一宗土地使用权,已被转移至其新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名下,公司沦为“空壳”。

  债权人认为债务公司股东张某、李某滥用法人地位,遂请求追加二人为被执行人。该案历经执行异议、异议之诉一审和二审,由最高人民作出终审判决。

  审理查明:二股东在债务形成后,未支付合理对价,便将公司核心资产划转至子公司,严重削弱了公司偿债能力。同时,股东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存在大量频繁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构成财产混同。

  据此,最高判决支持追加张某、李某为被执行人,二人须在其滥用权利、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为典型的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执行行为,表现为资产非法掏空与人格混同。根据第二十条第三款,股东滥用权利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案对债权人的警示是:面对被执行人为空壳公司时,债权人应深入调查其股东是否存在抽逃出资、财产混同等行为;积极利用调查令深挖资金流向;若执行初步不予追加股东,应坚决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维权。

  上述案例表明,恶意转移资产、滥用公司人格、虚构优先债权、滥用程序权利四个侧面,立体地展示了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常用手段。对于债权企业而言,获胜判决只是第一步,艰巨的执行工作才是实现债权的关键。有专家提醒,必须树立强烈的风险意识和维权决心,做到事前预防、事中深查、事后果断,才能有效戳穿失信被执行人的伪装,让生效法律文书不再是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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