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冉科技

财经资讯

因减持公司股份至5%以下后未按承诺预披露,深圳证监局对威迈斯相关股东(多个合伙企业)出具警示函

时间:2026-05-20 19:01 阅读:

  蔡友良、胡锦桥、广州辰途六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广州广祺辰途创业投资合伙企业、广州辰途华迈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广州辰途十三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广州辰途十四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经查,你们作为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在威迈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承诺,锁定期满后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将在减持前予以预披露。你们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至5%以下后,继续减持时未按前述承诺进行预披露。上述行为构成第十五条规定的违反承诺情形。

  根据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们应引以为戒,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承诺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15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6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