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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大宗交易监控机制不完善、未尽谨慎勤勉义务,深圳证监局给予深圳市中润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警示函监管处罚
时间:2026-06-22 17:41 阅读:
经查,你公司关于大宗交易的异常交易监控制度不完善,存在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的情形,违反第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