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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华禹国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时间:2026-04-24 10:19 阅读:
深圳市华禹国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深圳市华禹国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更新管理人信息;二是未妥善留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的相关资料。
相关行为违反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依据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深圳市华禹国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6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