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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借用他人账户在内幕敏感期交易慈星股份,浙江证监局对相关责任人曹斌作出多项行政处罚

时间:2026-06-15 19:37 阅读:

  依据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曹斌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2025年1月14日盘后,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该公告内容属于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晚于2024年12月10日形成,公开于2025年1月14日盘后。

  曹斌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控制使用本人及他人证券账户交易“慈星股份”股票,合计买入2,866,900股,买入金额22,725,997.00元。经计算共获利3,185,550.93元。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曹斌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后,在自己拥有证券账户的情况下,借用他人证券账户,集中资金大量单一买入“慈星股份”股票,买入意愿强烈,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调查期间,曹斌对其交易“慈星股份”股票的理由、时点选择等均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其提供的理由和证据均无法作为阻却其内幕交易的抗辩事由。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情况、违法所得计算情况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曹斌上述行为违反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曹斌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和申辩材料中提出:1.2024年12月10日,慈星股份与相关方仅就本次收购事项进行初步的试探和沟通,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应为2024年12月22日。2.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曹斌实际控制了他人证券账户。3.曹斌不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相关公司公告发布前从未获取过内幕信息,其在与相关公司管理层的接触过程中,从未获悉任何有关本次收购事项的信息。4.曹斌交易“慈星股份”股票不存在明显异常,交易行为符合正常商业判断逻辑,可以作出合理解释。5.即使曹斌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违法所得的起算时间应为曹斌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之日。6.本案处理结果应当符合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曹斌从未获取过内幕信息,主观上并无内幕交易的故意,客观上交易行为并不存在明显异常,未造成扰乱证券市场的后果,应当不予或减轻处罚。同时,曹斌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提供调查所需材料;违法情节、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程度轻于同案另一当事人,应当适用更低的处罚幅度。综上,当事人请求不予处罚;若无法不予处罚,则请求减轻或从轻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曹斌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3,185,550.93元,并处以12,742,203.72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