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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内幕交易东晶电子股票,浙江证监局对傅宝善没收违法所得 23.30 万元并罚款 70 万元
依据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傅宝善内幕交易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2025年5月27日晚间,东晶电子发布。东晶电子控制权变更事项,属于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不晚于2025年4月7日,公开于2025年5月27日晚间。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傅宝善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2025年4月10日至2025年5月27日期间,傅宝善控制使用他人证券账户累计买入“东晶电子”76,000股,成交金额422,350元,经计算,交易共获利233,010.3元。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傅宝善交易“东晶电子”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时间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调查期间,傅宝善对其交易“东晶电子”的理由、时点选择等均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其提供的理由无法作为阻却其内幕交易的抗辩事由。
傅宝善上述行为违反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傅宝善在陈述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一是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认定有误;二是傅宝善内幕交易“东晶电子”与事实不符,包括当事人没有获取内幕信息,相关交易行为具有连续性、一贯性,买入股票行为系基于市场行情分析等,具有长期短线交易习惯,敏感期内买入行为不异常;三是认定当事人买入76,000股“东晶电子”构成短线交易,案涉交易不应当认定为内幕交易;四是当事人情节轻微,配合调查,态度良好、主观恶性较小;本次属于偶然违法、第一次违法,请求减轻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傅宝善违法所得233,010.3元,并处以7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