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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权益变动未及时披露并停止交易、超额减持股份,广东证监局对四会明诚及四会天诚同创出具警示函
四会市明诚贸易有限公司、四会天诚同创投资合伙企业:
经查,我局发现四会市明诚贸易有限公司和四会天诚同创投资合伙企业存在以下行为:
一、权益变动未及时披露并停止交易。四会明诚作为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于2025年7月20日公告减持计划,拟于预披露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与一致行动人天诚同创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四会富仕总股本2.97%的股份。截至2025年9月11日,四会明诚、天诚同创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累计减持四会富仕股份1,093,800股,权益变动比例为0.78%,导致四会明诚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四会富仕股份比例降至64.96%。四会明诚、天诚同创在减持股份触及5%的整数倍时,未及时报告并公告,也未停止卖出四会富仕股票,上述行为违反了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超比例减持。2025年8月11日至2025年11月10日期间,四会明诚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实际减持四会富仕3,187,708股,超出已披露减持计划99,937股,超出部分成交均价34.65元/股,超额减持成交金额346.28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0.0623%,违反了第五条的规定。2025年11月12日,四会明诚已主动购回超额减持的99,937股股票,无价差。
根据第七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四会明诚和天诚同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四会明诚以及天诚同创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同时,四会明诚及天诚同创应于收到本决定书15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6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