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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集团公司应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时间:2021-12-01 13:30 阅读:

  11月30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强调保险集团公司的股权投资应坚持保险主业原则,推动保险集团聚焦保险主业、加强股权投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2010年3月,《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保监发〔2010〕29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发布实施。原《办法》是保险集团监管的基础性制度文件,对规范和促进保险集团公司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末,我国共有13家保险集团,总资产22万亿元。保险集团及其所属保险公司在保险市场主体中占据主导地位。

  但近年来,保险集团公司自身的发展水平和外部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原《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保险集团发展和监管的要求,有必要进行修订。因此,银保监会在原文件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从而形成了新《办法》。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修订的主要原则有三个,分别为一致性原则、稳定性原则和问题导向原则。具体来看,本次修订过程中,对涉及保险集团的其他相关监管规定进行梳理,实现《办法》条文与当前监管制度的一致性,另外,《办法》对照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新修订的国际监管规则、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等,与有关要求衔接一致,并为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预留空间。

  问题导向原则表现在,近年来保险集团发展和监管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比如非保险子公司问题、集团监管指标口径问题、并表监管问题,以及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等问题,原《办法》无法满足监管和行业现实需要,亟需进一步明确和加强。

  其次,强化保险集团风险管理,增设“风险管理”章节,要求保险集团公司整合集团风险管理资源,建立与集团战略目标、组织架构、业务模式等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新增完善了风险偏好体系、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集中度风险管理、防火墙设置、关联交易管理、对外担保管理以及压力测试体系等具体监管要求。

  最后,系统完善集团监管要求,强调并表监管“以控制为基础,兼顾风险相关性”,完善并表监管范围;提高保险集团公司信息披露、危机应对和处置能力等方面的要求;明确外资保险集团公司监管适用《办法》。

  上述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本次《办法》修订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以及银保监会工作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其实施将对保险集团稳定健康的发展产生深远的积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