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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股权纠纷(股票确权纠纷)

时间:2022-10-01 17:41 阅读:

  股权的确权流程 应收账款的确权流程 是怎样的?

  股票确权实质上就是股东资格的确认。在司法实践中,股权确权经常通过诉讼来处理,也是在法理上和实务中较为复杂的诉讼。

  解决股权确认纠纷的部分依据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该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股权确权诉讼有哪些类型

  股东权行使诉讼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股东知情权诉讼;2、股东表决权诉讼;3、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诉讼;4、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诉讼;5、股东要求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诉讼;6、股东或者董事、监事请求确认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无效的诉讼;7、股东或者监事请求撤销公司决议的诉讼;8、异议股东的股份收购请求权诉讼。

  求原始股确权案例

  这儿有一个案例:

  3月27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为南京原始股投资者许女士诉上海泛华能源应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泛华公司)及该公司董事会秘书邹某股权投资款项返还一案立案。这是2008年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颁布以来,上海法院为原始股投资者民事赔偿立案的第一起案件。

  据了解,原告的起诉标的为29万多元,包括要求法院确认她与泛华公司之间达成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与《股权受让书》无效,要求泛华公司向她返还购股款项之余款24.8万元及支付购权款项利息4万多元,并要求董事会秘书邹某根据《承诺书》承担连带责任。

  起诉书称,泛华公司系上海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9月18日申请设立时,投资方为上海浦东新区三家法人股东,1997年11月30日进行改制,又增加了上海浦东六家法人股东或机构组织股东共同组成投资方,并变更企业名称为现名,而在上海市人民政府的批文中,明确要求其在“公司设立后,须按《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规范运作”。

  原告在起诉书中称,泛华公司在没有经过许可批准的情况下,通过中介机构违法地擅自对外发行其股票。通过某证券公司南京营业部的工作人员对外推销其股权。在这些人员的蛊惑性宣传和欺诈性引诱下,2006年4月6日,原告购买了泛华公司股权10万股,转让价格为每股3.98元,合计39.8万元,在原告支付款项后,泛华公司提供了盖章的《股权证》,双方签订有《股权受让书》与《协议书》。在《协议书》中,泛华公司强调其股票将挂牌上市,若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未能挂牌上市,《协议书》将按申购价原价回购。但在泛华公司的工商登记中,从来没有原告作为其股东的工商登记内容,而且原告从来也没有担任过泛华公司处的职工。

  原告在起诉书中表示,当原告发现泛华公司的行为系非法发行证券的行为,多次向泛华公司与邹某要求返还投资款项时,开始为泛华公司与邹某拒绝。其后,经过多次追索,泛华公司与邹某才向原告支付了15万元,并由邹某写下了《承诺书》,《承诺书》约定购股款项之余款的最后付款期限为2007年4月30日,但到期后,泛华公司与邹某拒不履行约定。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认为,根据《民法通则》、《公司法》、《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可以要求泛华公司与邹某履行承诺,返还自己股权投资款项之及其利息,依法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原告同时委托上海证券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律师作为代理律师,为其出庭代理这一原始股维权案件。

  股东确权之诉的原被告

  法律分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原告是股东,当事人因股东资格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因为股东资格是相对于公司而言的,而非个人,股东资格及股东权利是在公司内部的运营、管理中才具有实际意义的,所以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什么是股权确权,怎么办理

  股票确权实质上就是股东资格的确认。在司法实践中,股权确权经常通过诉讼来处理,也是在法理上和实务中较为复杂的诉讼。

  解决股权确认纠纷的部分依据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该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