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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不得等倒计时结束才能关闭

时间:2021-11-27 09:20 阅读:

  《征求意见稿》明确,对须经审查的广告,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不得剪辑、拼接、修改,不得增加链接、二维码等内容。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

  《征求意见稿》明确,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通过互联网媒介,以竞价排名、新闻报道、经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或者附加购物链接的其他形式推销商品、服务的,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征求意见稿》要求,以启动播放、视频插播、弹出等形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以欺骗、误导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不得有的情形包括:没有关闭标志或者需要倒计时结束才能关闭;关闭标志虚假、不可清晰辨识或定位;实现单个广告的关闭,须经两次以上点击;在浏览同一页面过程中,关闭后继续弹出广告;其他影响一键关闭的行为。《征求意见稿》强调,不得以欺骗、误导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违反办法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依照广告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办法规定,以欺骗、误导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