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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再完善货银对付改革制度规则:RQFII纳入适用范围
9月9日,证监会表示,为推进DVP改革,同时落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交易登记结算业务的规定》,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DVP是国际市场普遍采用的基础制度,用于保障证券交易达成后钱券足额交收。我国证券法明确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净额结算服务时,应当要求结算参与人按照DVP原则,足额交付证券和资金,并提供交收担保。
二是根据DVP改革要求,修改超买情形下中国结算违约处置具体规定,改为中国结算按照相关业务规则处理。
“2022年5月20日至6月19日,证监会就《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方对《规定》表示支持,认为这是夯实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深化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积极举措,释放了便利外资投资A股市场的信号。”证监会指出。
证监会强调,《规定》的发布实施,进一步夯实了DVP改革的制度规则基础,理顺了相关制度衔接。下一步,证监会将指导中国结算持续做好相关工作。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稳步推进DVP改革,今年5月20日,《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也完成修订正式发布,并自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
整体来看,《办法》修订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五大类的内容,包括总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账户的管理,证券登记和托管、存管,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风险防范和交收违约处理等。
具体而言,一是与2020年3月施行的《证券法》新增和修订的涉及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的条款做好衔接,将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登记结算纳入适用范围、细化明确中央对手方职责等。
二是为落实DVP改革关于制定修改配套规则的安排,规定结算参与人足额交付资金前证券打标识相关安排,明确交收违约处理程序等,做好改革的法律保障工作。
三是对近年来沪深港通、沪伦通、存托凭证等资本市场重大改革涉及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的内容进行适应性调整。
证监会彼时表示,《办法》是规范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维护证券登记结算秩序、防范证券登记结算风险、保护投资者及相关业务参与主体合法权益、保障证券市场秩序的部门规章。现行《办法》制定于2006年,虽然分别于2009年、2017年和2018年进行了修正。但为落实《证券法》要求,配合货银对付改革,支持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展需要,有必要对《办法》进行进一步的修订。
此外,今年3月17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配合正在推进的DVP改革,自2022年4月起将股票类业务最低结算备付金缴纳比例自18%调降至了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