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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内幕交易,浙江证监局对黄宝安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17,906.18元并处以7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时间:2026-05-25 16:53 阅读:

  〔2026〕19号

  当事人:黄宝安,男。

  依据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黄宝安内幕交易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情况

  2024年7月17日盘后,相关公司披露更正公告对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财务数据进行更正,该事项属于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五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开前属于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2024年7月12日盘后,前述内幕信息已实质公开,本案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4年7月2日至7月12日盘后。

  黄宝安属于第五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法定内幕信息的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4年7月2日17时56分。

  二、内幕交易情况

  黄宝安控制使用证券账户,于2024年7月3日、4日累计卖出相关公司股票13万股,交易金额1,889,837元。经计算,交易避损217,906.18元。

  黄宝安卖出相关公司股票时间与其获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基本一致,黄宝安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无法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案涉交易活动。

  以上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相关公司公告及情况说明材料、证券账户交易记录、银行资金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黄宝安上述行为违反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违法行为。

  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一是本案内幕信息及形成时点认定错误;二是案涉数据可能有误系黄宝安个人理解和猜测,黄宝安不是内幕信息知情人;三是黄宝安没有告知高某、孙某程猜测信息,也不知道内幕信息,不可能向两人泄露内幕信息;四是黄宝安卖出股票系基于股价涨停作出的决策,符合既往交易习惯没有异常性,且有合理解释;五是事先告知拟定处罚过重。

  经复核,我局认定并无不当,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能成立。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黄宝安违法所得217,906.18元,并处以7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6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