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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按规定披露 2025 年公司债券中报、年报,浙江证监局对佳源创盛控股集团及相关法定代表人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诚信档案

时间:2026-07-06 20:01 阅读:

  经查,你公司未按规定披露2025年公司债券中报和2025年公司债券年报。上述行为违反了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凌和兵作为你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兼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上述情形负有责任。

  根据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和凌和兵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