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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向为他人代持的投资者募集资金及将基金财产用于资金拆借,重庆证监局对重庆元素私募基金出具警示函

时间:2026-07-09 04:17 阅读:

  上述行为违反了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根据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合规意识,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