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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对部分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未妥善保管适当性管理材料,深圳证监局对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

时间:2026-05-19 18:46 阅读:

  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形:一是未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对部分私募基金的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二是未妥善保管部分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材料。

  相关行为违反了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依据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6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