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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内幕交易(与内幕信息知情人为夫妻关系,敏感期内买入股票),广东证监局对刘某楷没收违法所得1.5万元并罚款50万元
当事人:刘某楷,男。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对刘某楷内幕交易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刘某楷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刘某楷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情况
2024年7月7日,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该公告内容属于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于2024年1月17日,公开于2024年7月7日。
二、内幕交易情况
刘某楷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为夫妻关系,二人共同生活。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刘某楷控制、使用“刘某楷”广发证券账户,于2024年6月27日至7月2日合计买入上述公司股票20,000股,成交金额413,859元。刘某楷买入上述公司股票时间与内幕信息的变化时间基本一致等,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银行及证券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刘某楷的行为违反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刘某楷及其代理人提出其交易行为并非内幕交易等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对刘某楷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刘某楷违法所得15,149.81元,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6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