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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履行年报披露义务,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涉事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警示并记入市场诚信档案

时间:2026-06-12 19:16 阅读:

  截至2026年4月30日,你公司未披露2025年年度报告。以上行为违反了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你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赵蔓蔓负有主要责任。依据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赵蔓蔓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引以为戒,充分反思自省,积极采取有效风险防控措施,杜绝此类情形的再次发生,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