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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丹奴国际:股东要求召开股东特别大会

时间:2024-02-10 11:02 阅读:

  佐丹奴国际发布公告,于2024年2月5日,公司董事会接获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日期为2024年2月2日的通知。根据递呈通知,递呈乃由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作为Sino Wealth International Limited实益拥有的公司3.88亿股股份总数约24.06%的代名持有人的身份作出。

  根据递呈通知,递呈股东已要求根据公司的公司细则第58条及1981年百慕达公司法第74条召开公司的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以下建议决议案:

   “动议根据公司的公司细则第83条罢免刘国权先生的公司董事职务,自通过本决议案后即时生效。”

  “动议根据公司的公司细则第83条委任郑志雯女士为公司非执行董事,自通过本决议案后即时生效。”

   “动议根据公司的公司细则第83条委任郑志亮先生为公司非执行董事,自通过本决议案后即时生效。”

   “动议根据公司的公司细则第83条委任黄伟德先生为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自通过本决议案后即时生效。”

   “动议为符合公司利益,谨此要求董事会于紧随股东特别大会结束后召开有关董事会或董事委员会会议,旨在通过所有必要的决议案,以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实行:罢免或终止刘国权先生的公司行政总裁职务;及委任CURRIE, Colin Melville Kennedy先生担任公司新任行政总裁,自通过有关决议案当日后即时或尽快生效。”

  “动议授权任何一名或多名董事或公司秘书作出其可能认为属必须、可取或适宜的情况下的一切有关行动及事宜以及签立所有有关文件,以实行上述决议案或与之相关的事宜及使之生效,并代表公司办理所有必要的注册及/或存档手续。”

  根据公司细则第58条,任何于递呈要求当日持有不少于公司缴足股本十分之一的任何一名或多名股份持有人于任何时候有权透过向董事会或公司公司秘书发出书面要求,要求董事会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以处理有关要求中指明的任何事项;且该大会应于递呈该要求后两个月内举行。

  董事会正就应采取的适当行动寻求法律意见。在获得有关递呈通知内容的必要意见后,董事会将根据公司细则及适用法律、规则和规例的条文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