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冉科技

动态

部道研中心:虚假宣传自动驾驶最高可判2年

时间:2025-04-18 10:03 阅读:

  4月17日,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官方公众号“交通言究社”发布了,强调辅助驾驶不等于自动驾驶,驾驶人需谨慎使用。

  
 

  指出,自动驾驶是指通过人工智能、传感器和其他技术实现车辆在没有人为干预的情况下自主行驶的能力。自动驾驶汽车依靠人工智能、视觉计算、雷达、监控装置和全球定位系统协同合作,让电脑可以在没有任何人类主动的操作下,自动安全地操作机动车辆。

  表示,根据,驾驶自动化分为0至5级。0-2级为辅助驾驶,驾驶人是责任主体;3-5级为自动驾驶,系统是责任主体。

  
 

  强调,驾驶人使用辅助驾驶时, 需清楚当前车辆的辅助驾驶功能仍处于“人机共驾”阶段,不能完全依赖系统。驾驶人应熟悉车辆辅助驾驶功能的操作方法,全程保持对路况的监控,不得“脱手脱眼”。在恶劣天气、道路施工、系统异常等情况下,应关闭辅助驾驶功能。

  并且,车企应帮助新用户熟悉辅助驾驶功能的使用方法,减少因误用导致的事故。企业不得夸大或误导宣传辅助驾驶功能,避免驾驶人误以为车辆具备自动驾驶能力。

  在法律法规方面强调,根据第二十八条,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可能触犯第二百二十二条,

  关于驾驶人滥用辅助驾驶的相关法律责任方面,根据及其实施条例,。当前我国道路通行环境下,

  因此,驾驶人在使用辅助驾驶功能时,必须持续履行观察路况、预判风险和及时接管的义务。若驾驶人在辅助驾驶功能激活期间未尽上述义务,存在“脱手脱眼”行为,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第九十条,认定其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的违法行为,依法处以罚款并记分。

  不仅如此,指出,若造成严重后果,

  若设备设计或宣传直接诱导驾驶人脱离监管,导致重大交通事故,可能被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

  最后,关于驾驶人酒后使用辅助驾驶的相关法律责任方面,表示,驾驶人在明知自身因醉驾等原因导致风险控制能力下降,且车辆的情况,仍然放弃驾驶责任,放任不具有自动驾驶能力的车辆自主行驶,具有充分的社会危害性,既属于第六十二条第3款规定的分心驾驶行为,

  对于帮助处于醉酒状态的驾驶人设定终点、启动车辆、规避驾驶员监控系统,再由辅助驾驶汽车根据预先设定好的线路行驶的行为,第二十二条第3款规定,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