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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高股票(高董股票)
董监高每年减持不超过25%是什么意思?
公司法142条规定,董监高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在其名下股份总数的25% .
其名下股份总数”说的很明确,就是没有区分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07年4月5日 证监公司字【2007】56号)
当年新增股票应分别两种情况处理:
第一,因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所持股票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减持的数量。
第二,因其他原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新增股票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票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票不能减持,但计入次年可转让股票基数。
《上交所董高监持股规范问答》举的例子是:
某上市公司董事张先生,2008年末持有公司无限售股份10000股,2009年度理论上可减持股份数量为2500股。直至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完毕,张先生并未减持公司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10送10的红股分配方案,张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变更为20000股。此后,张先生通过二级市场增持10000股,还获得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50000股(但该部分股份需待三年后才能上市流通),张先生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变更为80000股,其中,30000股为无限售条件股,50000股为有限售条件股票。2009年度,张先生可以减持的股份数量,由2500股增加为7500股(因分红同比例增加2500股,因二级市场购买新增无限售条件股票当年可转让25%即2500股),而张先生新增的有限售条件的50000股激励股份则不能上市流通,但计入次年可转让股票基数。
cpa经济法 何时董高,何时董监高 归纳
公司法142条规定,董监高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在其名下股份总数的25%.其名下股份总数”说的很明确,就是没有区分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07年4月5日证监公司字【2007】56号)当年新增股票应分别两种情况处理:第一,因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所持股票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减持的数量。第二,因其他原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新增股票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票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票不能减持,但计入次年可转让股票基数。《上交所董高监持股规范问答》举的例子是:某上市公司董事张先生,2008年末持有公司无限售股份10000股,2009年度理论上可减持股份数量为2500股。直至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完毕,张先生并未减持公司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10送10的红股分配方案,张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变更为20000股。此后,张先生通过二级市场增持10000股,还获得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50000股(但该部分股份需待三年后才能上市流通),张先生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变更为80000股,其中,30000股为无限售条件股,50000股为有限售条件股票。2009年度,张先生可以减持的股份数量,由2500股增加为7500股(因分红同比例增加2500股,因二级市场购买新增无限售条件股票当年可转让25%即2500股),而张先生新增的有限售条件的50000股激励股份则不能上市流通,但计入次年可转让股票基数。
突围大结局的最高神秘人是谁
突围大结局的最高神秘人是高董。
《突围》中总部董事会的高董在林满江任用陆建设做代理书记时向林满江提出了质疑,但是被林满江搪塞了过去,这件事也就不了了之。
但是值得注意的,两人打电话时这位高董的声音和之前两次向秦小冲爆料的神秘人“深喉”很像。而且高董还和张继英通了电话,从电话的内容来看两人早就已经盯上了林满江,当时齐本安去京州任一把手就是出自他们的手笔。
然而从头至尾齐本安只是被利用的一颗棋子,背后的这个神秘人物就是一直不曾露面的高董,高董可以说是一直隐藏在背后操控着。
而且虽然明面上淋满江一直压制着高董,而他不知是高董在最后给了他致命的一击,谁也不会怀疑他,如今林满江倒台,齐本安和张继英也彻底的没有利用价值了。
董高监以外的股东卖出股票需要公告吗
股票买入和卖出都要手续费的,看你办的是什么交易方式,银证转账一般是3‰,银证通(比银证转账多个网上交易)一般是1.2‰,单纯的网上交易是1.5‰.以上的都是券商的净收,而且交易额大的话是可以和券商商量的,除了这些还有国家必收的,印花税1‰+政管费0.3‰左右.除些之外就没有了
董,监,高及实际控制人股份锁定期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董监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五章第一节5.1.4条款规定: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在刊登招股说明书之前十二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新增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