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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收入、关联交易及研发费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广东证监局对大华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出具警示函

时间:2026-05-22 18:20 阅读: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姜纯友、田云:

  依据有关规定,我局派出检查组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进行了延伸检查。经查,大华所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大华所在审计松炀资源业务收入时,关注到同一公司既是供应商又是客户,实施了函证以及访谈程序,了解到松炀资源存在从该公司采购原纸加工成热敏纸成品后再销售回该公司的情况,但大华所并未对该事项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并设计和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了解相关交易背景、定价方式等关键因素,导致未发现公司该业务收入确认不准确的情况。上述情形违反了第二十八条、第十条的规定。

  二、对关联交易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大华所在对松炀资源进行2024年年报审计时,已关注到公司与比照关联方管理的徐国平实际控制的杭州昱铭纸制品有限公司存在交易,实施了函证和访谈程序,但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导致未将杭州昱铭识别为关联方。上述情形不符合第八条第一点、第十六条第一点的规定。

  三、研发费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大华所在审计松炀资源研发费用时,检查了公司与研发项目相关的立项资料、获取了人员花名册、人员薪酬会计处理等资料,但未关注研发人员是否存在其它工作职能、相关薪酬归集是否合理,并有针对性的设计和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导致未能识别出部分身兼多职的研发人员工资薪酬归集不合理,公司研发费用核算不准确。上述情形不符合第二十八条、第十条的规定。

  大华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姜纯友、田云作为松炀资源2023年、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相关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大华所、姜纯友、田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勤勉尽责履行审计义务,确保审计工作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6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