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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资产流程,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流程图

时间:2021-11-07 17:43 阅读:

  1:上市公司用收购资产涉及哪些规则

  资产收购是指一家公司以有偿对价取得另外一家公司的全部或者部分资产的民事法律行为。资产收购是公司寻求其他公司优质资产、调整公司经营规模、推行公司发展战略的重要措施。
资产收购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资产收购协议的主体是作为买卖双方的两家公司,而不包括公司股东在内。因此,资产收购与控制权收购、股权收购的主体存在本质区别。
2、资产收购的标的是出售公司的某一特定资产,且不包括该公司的负债。
3、资产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各自保持自己的独立法律人格。
4、资产收购的法律关系虽然较为简单,但也可能发生相应的交易成本。

  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工作流程

  

内容来自用户:叽哩嘎啦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工作流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阶段一:停牌(不超过30天,创新无先例重组可延长)
1.向交易所申请停牌。
2.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所、会计师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
构并签署保密协议。
3.发行方、收购人、独立财务顾问商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初步方案
工作安排。4.编制重大资产重组预案。5.与收购人签署附条件生效的交易合同。6.每周发布一次重组事项进展公告7.向交易所提交: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基本情况表、内幕消息人员买卖股票自查报告或作出不存在异常波动的说明、已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主办人、项目协办人联络信息1.发行方、收购人、独立财务顾问商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初步方案和工作安排。2.收购人依内部决策程序通过将项目公司股权注入上市公司的决议。 3.拟注入资产如为股权则依内部决策程序取得其他股东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如需)。4.与上市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交易合同。 5.获得本公司及拟注入资产的相关债权人同意函(如需)。6.编制收购报告书摘要。 1.对上市公司、收购人、拟注入资产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并制作工作底稿。对重组预案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全面核查。 2.与上市公司、拟注入资产的股东沟通,形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初步方案。2.2014-08-10 01:51:36连结成飞集成历史高点

  3:上市公司的重组一般需要经过什么流程呢大概需要多少时间呢

  我国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基本流程 这里资产重组特指非上市公司购买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来取得上市的地位。 资产重组一般要经过两个步骤: 首先是收购股权,分协议转让和场内收购; 其次是换壳,即资产置换。 本文将对我国资产重组的一般程序作简单的介绍,实践中应根据个案灵活处理。 第一部分 资产重组的一般程序 第二部分 资产重组流程图 第三部分 资产重组的操作实务 资产重组的一般程序 第一阶段 买壳上市 第二阶段 资产置换以及企业重建 第一阶段 买壳上市 目标选择 明确并购的意图与条件,草拟并购战略 寻找、选择、考察目标公司 评估与判断 全面评估分析目标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制定重组计划及工作时间表 设计股权转让方式,选择并购手段和工具 评估目标公司价值,确定购并价格 设计付款方式,寻求最佳的流和财务管理方案 沟通:与目标公司股东和管理层接洽,沟通重组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谈判与签约:制定谈判策略,安排与目标公司相关股东谈判,使重组方获得最有利的金融和非金融的安排。 资金安排:为后续的重组设计融资方案,必要时协助安排融资渠道。 申报与审批:起草相应的和必要的一系列法律文件,办理报批和信息披露事宜。 第二阶段 资产置换及企业重建 宣传与公关: 对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地方、国有资产管理 部门以及目标公司股东和管理层开展公关活动,力图使资产重组早日成功。 制定全面的宣传与公共关系方案,在大众媒体和专业媒体上为重组方及其资本运作进行宣传。 市场维护:设计方案,维护目标公司二级市场。 流战略:制定收购、注资阶段整体流方案,以利用有限的实现尽可能多的战略目标为重组后的配股、增发等融资作准备。 董事会重组 改组目标公司董事会,取得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制定反并购方案,巩固对目标公司的控制。 注资与投资 向目标公司注入优质资产,实现资产变现。 向公司战略发展领域投资,实现公司的战略扩张。 ESOP(员工持股计划) 在现行法律环境下,为公司员工制定持股计划。 资产重组流程图 资产重组的操作实务 明确的合理的重组动机 重组目标的选择 资产重组的前期准备 展开资产重组行动 申报与审批 企业重建 公共关系 明确的合理的重组动机 获取直接融资的渠道 产业发展的战略需求 二级市场套利 提高公司形象 资产上市套现 收购股权增值转让 目标公司的选择 合适壳资源的一般条件: 符合重组战略 合适的产业切入点 资产规模和股本规模 符合重组方的流 资源能被迅速整合 目标壳资源的评价指标: 目标不同的两种重组方式: 战略式重组关注 行业背景 公司运营状况 重组难度 地域背景 财务式重组关注 股权设置 公司再出让 融资能力 流 公司重组陷阱: 报表陷阱:大量应收帐款、无力收回的对外投资、连带责任的担保、帐外亏损。 债务:额外的债务负担使重组方不能实现回流,陷入债务。 重建陷阱:无法改组董事会、无法重组上市公司、受当地排斥。 资产重组的前期准备 1. 设定合适的收购主体 没有外资背景:由于目前政策限制,人民币普通股不允许外资投资,所以设计收购主体时,必须使它没有外资背景。 50%的投资限制:根据《公司法》的要求,公司的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因此,重组方应该因目标而异选择收购主体。 2. 买方形象策划 推介广为人知、实力雄厚的股东 实力雄厚、信誉卓著的联合收购方 展示优势资源、突出卖点 能表现实力、信任感的文字材料 比如、行业给公司的荣誉,媒体的正面报道、漂亮的财务报表、可信的资信评估证明。 详尽的收购、重组计划 印制精美的公司简介材料 展开资产重组行动 1. 资产重组的基本原则 合理的利益安排 积极的与各方沟通 处理好与关联方的关系 2. 股权收购价格确定 两大基本方式: 以净资产为基础,上下浮动 以市场供求关系决定 重组方尤其应该关注流出总额,而不是价格本身。价格只是交易的一部分,应该与交易的其他条件结合。 3. 资产重组的典型方式 方正科技模式(二级市场收购) 青鸟天桥模式(先收购,再授让股权) 新太科技模式(反向收购) 托普科技模式(先注资,后收购) 创智科技模式(合资新公司,间接控股) 科利华模式(帐面对冲) 申报与审批 1. 重组中的各种组织 管理部门 财政部和地方各级国资局 中国证监会及地方证管办 沪、深交易所 中介机构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或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 并购顾问 2. 国有股权收购申报文件 ①转让股权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②或有关部门同意转让的意见 ③双方草签的转让协议 ④公司近期的财务报告 ⑤资产评估资料 ⑥公司章程 ⑦提供有关部门对公司产业政策的要求 ⑧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3. 向证券监管部门申报 将国有股权转让获财政部批准后签署的正式合同或法人股转让签定的合同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向深、沪证交所申报分两种情况: 若转让不超过总股本30%,仅需向相应证交所报告并申请豁免连续披露义务及申请公告和办理登记过户。 若转让超过总股本30%,则应先后向中国证监会和相应证交所申请豁免全面收购以及连续披露义务并申请公告和办理登记过户。 4. 上市公司收购申报程序 公告:当获得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后,应在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过户:法律意义上讲,股权过户是收购行为完成的标志。公告发布后,双方应该去证券登记公司办理过户登记。 企业重建 1. 管理整合 改组董事会及管理层 文化融合 制度整合 人力资源问题 部门机构调整 2.战略协同 调整公司经营战略 收购方结合重组调整经营战略 ①确立上市公司作为重组方发展的地位; ②优良资产注入上市公司,转移不良资产; ③合理处理上市公司的业务与资产。 确立上市公司经营战略 ①注重公司专业形象,提高净资产收益率; ②注意避免同业竞争。 重构公司核心优势 选择和突出产品的竞争优势,扩大生产规模,降低成本开支,或加强技术开发、市场营销。 组织流 对原有资产保留经营或出售,投资建设新利润增长点,包括配股、增发、发行企业、股权质押贷款、抵押贷款等。 周期一般是18~23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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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上市公司收购资产,有相关规定吗

  上市公司收购资产,
如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有相关规定。

  5:企业并购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糖尿病脚麻木

  6: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则

   1.持股5%报告制度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持股30%继续收购时的要约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收购人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还应当同时提交证券交易所。收购人在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3.终止上市 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75%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4.股东可要求收购人收购未收购的股票 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90%以上时,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其企业形式。
5.要约收购期间排除其他方式收购 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内,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条件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6.股票更换 通过要约收购方式获取被收购公司股份并将该公司撤销的,为公司合并,被撤销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7.收购结束的报告 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1.订立协议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
2.报告与公告 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3.保管股票与存放资金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协议双方可以临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于指定的银行。
4.更换股票和收购结束报告同要约收购。 1、公开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
《证券法》第78条规定,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取要约收购或协议收购的方式。要约收购是指收购者在目标公司的股权较为分散的情况下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收购一定数量目标公司的股份,从而达到控制该公司的目的。协议收购是指在目标公司股权较为集中的情况下通过私下协商的形式与目标公司股东达成股权收购协议,以达到控制该公司的目的。
2、自愿收购与强制收购
这是以收购是否构成法定义务为标准所作的划分。自愿收购是收购人自主自愿进行的收购;强制收购是在大股东持有某一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法律强制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全面要约而进行的收购。 1、股东平等待遇原则。它的具体内容有:(1)全体持有人规则。在公开要约收购的情况下,收购者必须向所有持有其要约所欲购买股份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2)按比例接纳规则。进行部分收购时,当目标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票数量超过收购者计划购买的数量时,收购者必须按比例从所有同意出卖股份的股东那里购买,而不论股东作出同意出卖其股份的意思表示的先后。该规则在《证券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在《股票条例》第51条第3款中有相关规定。(3)价格平等规则。目标公司股东在收购中平等地享有收购者向任何股东提出的最高价要约。如果收要约人在要约期间内提高收购价格,那么该价格也必须适用于所有的受要约人,不论受要约人在此之前是否已经作出了承诺,也不论承诺额是否已经达到了收购要约人所支付的价格。
2、信息披露原则。它的具体内容有:(1)大额持股披露。大额持股披露是指股东在持股达到一定比例时,有报告并披露其股份增减状况和持股意图的义务,并且在持股达法定比例时,有强制收购的义务,如《证券法》79条的规定。(2)收购要约的披露。收购者收购要约的具体内容是目标公司股东作出投资判断的主要依据,因此,为保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防止有关人士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股权交易,《证券法》对此有相关的规定。
3、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原则。主要体现在强制收购要约或称强制购买剩余股票。强制收购要约是指当收购者收购股份达法定比例(90%)时,强制其向目标公司的剩余股东发出全面收购要约。目的在于防止收购者凭借其控股地位压迫中小股东,从而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如《证券法》87条。 (一)要约收购
1、收购要约的内容。根据我国《证券法》第82条的规定,包括:①收购人的名称、住所;②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③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④收购目的;⑤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⑥收购的期限、收购的价格;⑦收购所需资金及资金保证;⑧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所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数占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例。
2、收购要约的公布
①收购要约公布的时间。《证券法》第83条规定收购人在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股票条例》和《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规定发起人以外的任何人直接或间接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30%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所有股票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
②收购要约公布的程序。根据《证券法》第81-83条的规定,收购要约可直接向目标公司股东发出,但在此之前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在此后十五日后方可公告其收购行为。需要说明的是,收购要约的发出并不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为前提。
3、收购要约的期间
收购要约的期间是指要约的有效期限。《股票条例》第49条规定收购要约的有效时间从收购要约发出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30个工作日,但对最长要约期间没有规定。《证券法》第83条规定了最长要约期间,即“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4、收购要约的变更与撤销
①收购要约的变更。《证券法》第84条规定:“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内,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中事项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股票条例》第52条规定:“收购要约发出后,主要要约条件改变的,收购要约人应当立即通知所有受要约人。通知可以采用新闻发布会、登报或者其他传播形式。”
②收购要约的撤销。《证券法》第84条第一款规定“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股票条例》第49条,该条规定:“自收购要约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收购要约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
5、收购要约的承诺。《证券法》对收购要约的承诺没有规定,《股票条例》规定了预受制度。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初步意思表示,在要约期满前不构成承诺,预受收购要约的受要约人有权在收购要约失效前撤回对该要约的预受。
6、要约完成后的法律规制
①要约收购失败的法律规制。我国《股票条例》第51条借鉴英国的作法规定“收购要约期满,收购要约人持有的普通股未达到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50%时,为收购失败。”但对收购失败后收购双方当事人间的权利和义务却没有明显界定。
②要约收购成功后的法律规制。(Ⅰ)限制收购人转让目标公司股份。我国《证券法》第91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得转让。”(Ⅱ)强制收购制度。我国《股票条例》第51条,《证券法》第87条都规定,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90%以上的,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二)上市公司协议收购存在的问题
1、资产评估不规范,转让价格不合理,造成国有资产价值的低估和流失。在实际操作中,股权转让通常处于非公开状态,以低于市场价格较大的幅度成交是屡见不鲜的。
2、信息披露义务和收购要约义务的豁免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在我国业已发生的场外协议收购中,由于大多数是一次性完成的,几乎无一例外地都获得了5%和2%的公告义务豁免;在持股比例达30%或以上的案例中,也都获得了强制收购要约义务的豁免。
3、协议收购中关联交易现象严重,却缺乏监管措施。
4、职能不明。以股东身份充任决策人,使得资产重组的出发点不是社会效益和全局利益,而是从本位主义和地方或行业保护主义出发,人为因素影响较大,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受到较大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