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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养老保险体系的演进
德国作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发源地之一,其养老保险制度已有100多年的历史。随着老龄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德国养老金体系不断调整和完善。德国向来注重“先立法,后实践”,与养老保障相关的重大发展与变革等都建立在相关的法律基础上(见表1)。
1881年德皇威廉一世在《皇帝敕令》中提出工人因患病、事故、伤残和年老而出现经济困难时有权得到救济,为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1889年颁布《老年和残疾社会保险法》,标志着德国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后手工业者(1983年)、农民(1995年)等养老保险建立,退休年龄(1889年、1972年、1989年、2004年、2007年、2014年)、缴费率(1889年、1949年、1967年、2001年)不断调整,以及补充养老保障(2001年、2005年)不断发展,德国养老体系不断完善。
德国养老保险体系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养老保险层次不断丰富。德国从1889年建立法定养老保险开始,便不断对其进行完善,如提高法定养老保险的覆盖率和保障水平。同时,为了更好地保障人们年老后的生活水平以及养老体系的可持续发展,德国也在逐渐发展补充养老保障,如1974年颁布的《企业补充养老金法》标志着德国企业补充养老金计划逐步成为一种制度;2001年颁布的《养老保险改革法令》,通过补贴和税收措施促进商业养老保险发展;2018年在职业养老金中引入DC计划,并提高了里斯特养老保险计划的基本补贴。
其次,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德国养老保险制度最开始只承保工人,1911年通过《雇员保险法》扩展到职员和遗属,1938年通过《手工艺者养老金法》扩大到大部分自我雇佣的手工业者。1951年《农民养老保险法》建立了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养老保障覆盖人群越来越多、阶层越来越广泛。
最后,养老金管理不断完善。1957年确立现收现付制的筹资模式,2001年鼓励发展积累制的补充养老保险,1972年《退休改革法》确定了养老金指数化调整机制,2004年《法定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法》在养老金计算公式中加入“可持续发展因子”。同时,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险基金造成的压力,德国逐渐提高养老金领取年龄。1992年养老金改革将退休年龄提高到65岁,2007年把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标准逐步从65岁提高到67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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