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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内幕交易慈星股份股票,浙江证监局对两家私募基金及相关责任人史文军没收合计30.92万元所得,另罚款100万元

时间:2026-06-15 19:39 阅读:

  依据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史文军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2025年1月14日盘后,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该公告内容属于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晚于2024年12月10日形成,公开于2025年1月14日盘后。

  史文军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控制使用本人及他人证券账户交易“慈星股份”股票,合计买入1,567,437股,买入金额13,064,637.84元。经计算共获利309,187.21元

  史文军账户组自开户后主要以ETF交易为主,个股股票交易较少;史文军控制账户组自2024年12月26日起,集中资金大量买入“慈星股份”股票。史文军账户组交易风格发生明显变化且买入意愿强烈,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联络接触时间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调查期间,史文军对其交易“慈星股份”股票的理由、时点选择等均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其提供的理由和证据均无法作为阻却其内幕交易的抗辩事由。

  史文军上述行为违反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